唐山银耐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
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日常管理领导小组
- 组长:赵冬莲
- 副组长:阙亚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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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(网站)信息发布审核:魏雨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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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(网站)台账档案管理:刘凤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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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(网站)主体信用管理:黄少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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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(网站)安全运维管理:景晓平
平台日常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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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贯彻执行《电子商务法》、《广告法》各项要求,定
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工作,保证平台合法、合规经营;
- 2、负责监督落实平台售后服务和先行赔付管理工作;
- 3、负责监督落实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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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负责定期通报和信息报表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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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负责个人隐私保护和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工作。
唐山银耐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
日常管理章程
-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,规范电子商务行为,维护市场秩序,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,制定本制度。
- 第二条唐山银耐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我公司)旗下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商务活动,适用本制度。
- 第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,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信的原则,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,公平参与市场竞争,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、环境保护、知识产权保护、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,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,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。
- 第四条我公司按照本制度开展行业自律,建立健全行业规范,推动行业诚信建设,监督、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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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,为平台内经营者
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、交易撮合、信
息发布等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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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
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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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,并
依法享受税收优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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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平台销售工业品,依法
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,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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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不得销售法律、行政法
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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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
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。电子
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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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,持续公
示营业执照信息、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、属于
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
息,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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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,应当
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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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地
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,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。电
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、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
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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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
定的方式、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,并承担商品运
输中的风险和责任。但是,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
供者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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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集、使用的用
户的企业信息及个人信息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有关个
人信息保护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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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
查询或者更正、删除的申请的,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
查询或者更正、删除用户信息。用户注销的,电子商务经营
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;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
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,依照其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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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义务依照法
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。有关主管
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
息的安全,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、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,
不得泄露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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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求申请进入
平台的企业提交其身份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行政许可等真实
信息,进行核验、登记,并定期核验更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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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
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、稳定运行,防范网络
违法犯罪活动,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,保障电子商务交易
安全,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,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,
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,并向有关主
管部门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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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、保存
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、交易信息,并确保信息的完
整性、保密性、可用性。商品和服务信息、交易信息保存时
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;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
的,依照其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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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
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,明
确进入和退出平台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、消费者权益保护、
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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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了完善
的入驻协议和交易规则,并保证交易双方能够便利、完整地
阅览和下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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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
务协议和交易规则,会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,采取
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。修改内容应
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。
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,要求退出平台的,电子商务
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,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
承担相关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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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
务协议、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,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
内的交易、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
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,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
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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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,为平台上的
交易双方提供电子合同订立服务,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
行合同,电子合同的订立需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
等法律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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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
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。
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。但是,
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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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
合要约条件的,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,
合同成立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
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
款后合同不成立;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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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,在平台上应清晰、
全面、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、注意事项、下载方
法等事项,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、完整地阅览和下载。并保
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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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
付的,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。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,
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;前
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
一致的,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。
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,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
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。
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、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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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
支付价款。
我公司旗下的电商平台,由中信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功能。中
信银行作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
整性、一致性、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。并对用户免费提供
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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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
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,造成用户损失的,应当承担
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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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,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
包含的金额、收款人等完整信息。
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,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
因,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。造成用户损失的,电子支付
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
原因造成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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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,应当及
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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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、电子签名数据等
安全工具。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、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
支付的,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。
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,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;
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
过错造成的,不承担责任。
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,或者收到用户
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,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
大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,
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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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了便捷、有效
的投诉、举报机制,公开投诉、举报方式等信息,及时受理
并处理投诉、举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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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,请求消费者
组织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,向有关
部门投诉,提请仲裁,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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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条交易双方在我公司旗下经营的电商平台从事
电子商务活动发生争议时,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
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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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,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经
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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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条我公司旗下运营的各电商平台,交易双方发生
争议时,可在线提出异议处理,我公司将根据自愿原则,公
平、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。
-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唐山银耐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
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资格审查和信息公开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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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公司成立电子商务平台日常管理领导小组,指定专
人负责进入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审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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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依照《电子商务法》对进入平台经营的市场主体进
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,不具备电子商务
经营者条件的禁止进入交易平台经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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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公司平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,以显
著方式区分标记,容易让消费者识别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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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采取技术手段在平台内经营者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展示
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链接标识,以及经营许可证信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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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《电子商务法》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于工商注册登记的
自然人进入平台经营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实名认证信息;
- 6、建立进入平台内经营者资格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,并
依法保证信息完整,合法有效;积极建立电子台账和档案并
自进入平台交易之日起保存两年以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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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对依法申请进入平台经营且未办理工商营业登记的,
提供便利条件和技术、信息服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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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公司负责进入平台资格的工作人员要对申请进入平台
的经营者进行《电子商务法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,不得
徇私舞弊为进入平台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虚假主体
信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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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所有进入平台内的经营者应当与公司签订协议并履行
告知义务,规定进入平台内的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,不得弄
虚作假、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或销售伪劣商品,对自行
发布的商品信息和有关经营行为负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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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、公司负责进入平台资格的工作人员要定期审查平台
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变动情况,及时提醒主体公开
信息更新。